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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吕红岩与张本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岩,张本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吕红岩,女,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本华。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原刑警队六中队。法定代表人张本华,经理。原告吕红岩诉张本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红岩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红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岩撤回对被告张本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吕红岩承担。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