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崔锦绣与景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39号申请人崔锦秀,女。被申请人景明华,女。崔锦秀申请执行景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3年9月1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75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750元整履行义务,且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