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6)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申会民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