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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6)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申会民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