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树友诉吴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友,吴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王树友,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庆卫镇。被告吴小莉,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友诉被告吴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