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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树友诉吴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友,吴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王树友,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庆卫镇。被告吴小莉,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友诉被告吴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