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翔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志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武汉世纪翔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南国明珠29栋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柯有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巧云,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陶韬,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志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政午,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世纪翔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志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