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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跃文与任波、刘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文,任波,刘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61-1号申请执行人朱跃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波,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培培,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跃文与被执行人任波、刘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跃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740元。执行中,2013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