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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杨平军与贾爱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军,贾爱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杨平军,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赵彩印,平乡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爱真,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军与被告贾爱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军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平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保全费19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广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