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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头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邹杰与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杰,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头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邹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杜萍,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头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6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