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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7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彭万银与重庆市渝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朝天门环卫所,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万银,重庆市渝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朝天门环卫所<fontface="">,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7770号原告彭万银,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满红,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朝天门环卫所。法定代表人雍毅,所长。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涛,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桂兰,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熙,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万银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朝天门环卫所、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万银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万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万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