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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伟、汨罗市窑洲社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伟,汨罗市窑洲社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文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理事长。被告郑伟。被告汨罗市窑洲社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汩罗市窑洲社区。法定代表人郑建辉,经理。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伟、汩罗市窑洲社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伟、汨罗市窑洲社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陈 平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人民陪审员  卢海容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