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俊影、韩豹等与朱传续、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俊影,韩豹,韩虎,朱传续,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省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0020-1号申请人:武俊影,女,1961年6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韩豹,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韩虎,男,1982年9月6日生。被申请人:朱传续,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早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0020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朱传续驾驶的皖M×××××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牵引赣L×××××江淮扬天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江西省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予以扣押及韩豹、马利萍提供担保的位于阜阳市颖东区北京路电信局东侧(土地开发公司住宅楼2#楼)102号房屋(房地权证阜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武俊影、韩豹、韩虎与被申请人朱传续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传续驾驶的皖M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牵引赣LX**江淮扬天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江西省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扣押及韩豹、马利萍提供担保的位于阜阳市颖东区北京路电信局东侧(土地开发公司住宅楼2#楼)102号房屋(房地权证阜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保全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