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鄢斌、蔡春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鄢斌,蔡春丽,鄢明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被告:鄢斌。被告:蔡春丽。被告:鄢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鄢斌、蔡春丽、鄢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