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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贺娥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8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贺财保,男,汉族。系陈某某之外祖父。申请人陈某某请求宣告贺娥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诉称,贺娥英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0年4月20日,申请人之父陈道书死亡,被申请人贺娥英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陈某某于2010年9月23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贺娥英失踪。经查,贺娥英,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华泉乡丰城村3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198711079042。被申请人贺娥英与陈道书于2009年9月11日结婚后,于2003年2月19日生申请人陈某某。2010年5月1日陈道书死亡。被申请人贺娥英于2010年9月19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桂阳县白水乡人民政府、桂阳县白水乡丰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贺娥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贺娥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某之外祖父贺财保自愿作为失踪人贺娥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贺娥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陈某某作为贺娥英的儿子申请贺娥英为失踪人,贺财保为失踪人贺娥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贺娥英为失踪人;二、指定贺财保为失踪人贺娥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