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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阿金与周永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阿金,周永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周阿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阿金与被告周永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阿金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周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阿金撤回对被告周永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阿金负担。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