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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鄢斌、蔡春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鄢斌,蔡春丽,鄢明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被告:鄢斌。被告:蔡春丽。被告:鄢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鄢斌、蔡春丽、鄢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