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湛江市容大印业有限公司与张绍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容大印业有限公司,张绍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1号原告湛江市容大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邓晓平。被告张绍茂,男,汉族,住霞山区,身份证号码:×××6113。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容大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绍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容大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吴 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观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