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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毕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