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坤友,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友,李文彬,刘英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张坤友,男,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杨忠发,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彬,男,住桦甸市。被告:刘英军,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友与被告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张坤友负担3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