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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坤友,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友,李文彬,刘英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张坤友,男,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杨忠发,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彬,男,住桦甸市。被告:刘英军,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友与被告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张坤友负担3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