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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李玉涛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玉涛;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李玉涛,住献县,系献县华北建筑器材厂业主。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宋文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涛诉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