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丙年,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张德景,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