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争厂与池俊荣等特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争厂,池俊荣,宇文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王争厂,男。被执行人池俊荣,男。被执行人宇文禹,男。本���在执行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王争厂申请执行池俊荣、宇文禹特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争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池俊荣、宇文禹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争厂向彬县安监局交纳费用16300元(此款安监局已返还)、并连带给付各种支出费用损失及物品折价款合计18455.2元、及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000元及执行费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宇文禹与申请执行人王争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宇文禹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9455.2元(含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420元由宇文禹承担,逾期利息部分申请人王争厂予以放弃,且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咸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审判员 史志强代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