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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9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玉珍扣划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培海,刘民典,姚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954-2号申请执行人于培海,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冯格庄办事处大黑石埠村。被执行人刘民典,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莱阳市芦山路61号45号楼1单元103室。被执行人姚玉珍,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莱阳市芦山路61号45号楼1单元1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玉珍在中国银行莱阳立交桥分理处242913878728账号存款人民币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