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吕国军与赵东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军,赵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军,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赵东锋,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现住灵宝市。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东锋所有的豫M×××××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CP168592000725,发动机号:1900714)。现因被执行人赵东锋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东锋所有的豫M×××××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CP168592000725,发动机号:190071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