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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月日镇,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址同原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