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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眉田冲煤矿、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眉田冲煤矿,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廖某,男。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眉田冲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刘仁政,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眉田冲煤矿、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眉田冲煤矿、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家录人民陪审员  杜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帅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