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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芹与被告王尊礼、王秋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王尊礼,王秋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王淑芹,女,1949年11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尊礼,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秋娟,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丽秀,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原告王淑芹与被告王尊礼、王秋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被告王尊礼、王秋娟委托代理人张丽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继承人王吉昌系夫妻关系,我们婚后共生育二个子女即被告王尊礼、王秋娟。被继承人王吉昌于1996年去世,王吉昌的父母均早于王吉昌去世。被继承人王吉昌生前有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大西庄村房屋一处,2001年莱州市房管局统��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将该房屋过户给我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当时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现经我与二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各方表示该房屋由我继承,且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归我,并表示协助我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归我所有,二被告协助我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辩称,均同意原告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吉昌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二个子女即被告王尊礼、王秋娟。被继承人王吉昌于1996年去世,留有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大西庄村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H09120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莱集建(90)字第02230060号)。该房屋于2001年办理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到原告名下。当时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手续。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处房产归原告所有,二被告放弃继承,并协助原告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另查,王吉昌的父母均早于王吉昌去世。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吉昌的遗产,应有原告王淑芹,被告王尊礼、王秋娟继承,现二被告放弃继承,同意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已办理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大西村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H09120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莱集建(90)字第02230060号)归原告王淑芹所有。二、原告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变���登记手续时,二被告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