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彩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