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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吕福昌诉齐鹏飞土地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吕福昌;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福昌。委托代理人:董广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鹏飞。委托代理人:齐淑梅。上诉人吕福昌与被上诉人齐鹏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魏庆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国忠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袁振尧参加评议,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福昌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广武,被上诉人齐鹏飞委托代理人齐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能否因客观情况变迁而至流转价格的变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依据上述规定,适用该情势变更原则,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报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才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而原审判决仅依据现在农村土地承包费每亩550元,就依据公平原则,对双方合同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予以变更,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吕福昌。审 判 长  魏庆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袁振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