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李树祥与公茂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祥,公茂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李树祥,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公茂辉,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李树祥与被告公茂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树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茂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份,我为被告经营的品味江湖特色酒店做了内装修,被告至今尚欠我装修费46000元,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装修费4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起诉,我是给原告写了一个46000元的欠条,但是我们当中还有扯络,我们的品味江湖还有一个合伙人,这个合伙人给了原告一部分钱,但是原告未给我们打收到条。这46000元中可能是差9000元的账没有对起来。我想和原告协商一下,协商好了我会把钱还上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品味江湖特色酒店进行装修,被告尚欠原告装修费未支付,于2013年9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装修费46000元。为此,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4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46000元装修费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用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茂辉于2013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李树祥装修费用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树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