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勾飞诉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飞,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勾飞,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被告王彬,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勾飞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勾飞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