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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2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沙支行与珠海旭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沙支行,珠海旭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2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沙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行长。被执行人:珠海旭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委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珠海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套房产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珠海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龙飞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冯敏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