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伟仁、周国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伟仁,周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28号申请人:周伟仁。申请人:周国飞。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伟仁与申请人周国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伟仁与申请人周国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周国飞应归还申请人周伟仁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本金1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16000元;剩余本金40000元于2014年1月23日前付清,利随本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