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巍健,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沐某(曾用名陈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限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储郁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