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刘金明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76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