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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