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