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板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玉荣与王西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杭,王西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板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王希杭。委托代理人贺善月、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西业。委托代理人王贵平,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杭与被告王西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杭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杭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希杭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关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