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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板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玉荣与王西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杭,王西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板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王希杭。委托代理人贺善月、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西业。委托代理人王贵平,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杭与被告王西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杭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杭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希杭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关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