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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贵与张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张凤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刘贵,住隆化县。被告张凤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与被告张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