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贵与张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张凤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刘贵,住隆化县。被告张凤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与被告张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