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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长春移动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长春移动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11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文,厂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长春移动项目部,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春铁大厦B座9楼。负责人冯志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长春移动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