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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永恒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新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恒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新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中法民一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永恒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新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新录应支付申请人宝鸡市永恒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9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中法民一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长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