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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志良与陇运安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良,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安通小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良,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陇东药店业主,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安通小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运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娅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马志良与陇运安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运安通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马志良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对陇运安通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