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琴与朱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琴,朱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吴琴,(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10172946)。被告朱建彬,(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05066414)。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琴与被告朱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琴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木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