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陆某。被告顾某。原告陆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陆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陆某负担。审判员 何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