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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陆某。被告顾某。原告陆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陆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陆某负担。审判员 何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