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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万美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周林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万美红,周林高,檀华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海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祯婕,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美红,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联宇,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林高,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檀华兵,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万美红、周林高、檀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代理审判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