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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乔小平申请执行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平,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乔小平。被执行人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乔小平申请执行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徐良彦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