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吉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吉明。2012年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投案自首后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离石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11时许,李吉明驾驶宁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刘七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离石区大土河三厂附近路段,在右转弯过程中,遇同向耿惠龙驾驶的无牌太阳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张瑞平),两车发生碰撞,致耿慧龙、张瑞平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吉明离开现场。事后在家属劝说下于7月24日投案自首。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2012)第050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吉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李吉明对犯交通肇事罪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报案及接警记录;被告人李吉明的供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证人高年保、杜永斌证言材料;死者耿慧龙、张瑞平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吉明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经柳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组调查,被告人李吉明平常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