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星、安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金星,安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明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金星,男,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安金柱,男,汉族,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星、安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0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079号。因被执行人安金星、安金柱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098号裁决书,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 缴 健审判员 :张红星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汉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