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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星、安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金星,安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明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金星,男,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安金柱,男,汉族,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星、安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0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079号。因被执行人安金星、安金柱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098号裁决书,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 缴 健审判员 :张红星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汉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