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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胜堂诉富顺县富世镇平澜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堂,富顺县富世镇平澜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张胜堂,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林宣,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富世镇平澜村二组,住所地富顺县。负责人罗德军,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波,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万兴,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堂诉被告富顺县富世镇平澜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胜堂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胜堂负担。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