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罗桂兰失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6号申请人欧阳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欧阳建伟,男,汉族。系申请人欧阳某某之叔叔。申请人欧阳某某请求宣告罗桂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某某诉称,申请人与罗桂兰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欧阳占明于2000年11月死亡,母亲罗桂兰不堪家庭重负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罗桂兰失踪。经查,申请人欧阳某某与罗桂兰是母女关系,2001年5月26日生欧阳某某。罗桂兰,女,汉族,1974年08月27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共和村欧家,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0827006X。申请人之父欧阳占明与罗桂兰属夫妻关系。2000年11月欧阳占明死亡,死亡后不久,罗桂兰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共和农场、共和农场共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罗桂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桂兰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欧阳某某之叔叔欧阳建伟自愿作为失踪人罗桂兰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罗桂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欧阳某某作为罗桂兰的女子,申请罗桂兰为失踪人,申请人欧阳某某之叔叔欧阳建伟自愿作为失踪人罗桂兰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桂兰为失踪人;二、指定欧阳建伟为失踪人罗桂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