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小友与邵金兰、杨能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小友,邵金兰,杨能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金兰。原审被告:杨能国。再审申请人陈小友因与被申请人邵金兰及原审被告杨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台商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小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邵金兰出具了一张借款100万元本金的借条,但邵金兰实际只交付了925000元本金,其余750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被其预先扣除了,该事实有担保人杨能国的陈述予以证明。陈小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无确凿的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内容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应予确认。申请人陈小友出具的借条载明其借到人民币100万元,且被申请人邵金兰也对借款的交付提交了证据并作出合理说明,仅依担保人杨能国的陈述并不足以推翻借条记载的内容,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的本金为10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陈小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小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敏兵审 判 员 陈 茜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