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吴某某,女,农民。被告吴甲,男,农民。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奇 来自